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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壹、工傷保險的賠償流程?

1,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壹)職工因病死亡、受傷或者被診斷為職業病的,需要在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後30日內,由所在單位提交工傷報告,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工傷。

(2)申請提交工傷報告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於工傷。如果已經認定為工傷,就沒必要走這壹步了。

(3)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和傷殘等級進行鑒定。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工傷保險賠償糾紛的仲裁流程是怎樣的?

1,案件受理

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1)勞動者的姓名、職業、住址和工作單位,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證人姓名和地址。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仲裁委員會經審查,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如果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書面通知申訴人和被告,並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15日內提交答辯狀和證據。被告未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涉及30名以上勞動者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以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通知當事人。如果雙方都有委托代理人,還需提供書面授權委托書。

2.調查和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取證的,或者鑒於雙方的申訴和答辯存在疑點,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職權向有關單位和知情人了解情況、收集證據。有問題需要檢驗或者鑒定的,提交法定部門檢驗或者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檢驗或者鑒定。

3.仲裁和調解

在查清爭議事實的基礎上,仲裁庭或仲裁員應首先主持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仲裁。

4.仲裁裁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告的答辯,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征詢雙方最終意見,然後進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者不願接受調解的,仲裁庭應當作出裁決,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該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壹方不執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