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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歷年社保基數

上海歷年社保繳費基數如下:

1和2013的上限為14076元,下限為2815元;

2.2014,上限15108元,下限3022元;

3.2015,上限16353元,下限3271元;

4.2016,上限17817元,下限3563元;

5.2017,上限19512元,下限3902元;

6.2017至2018,上限19512元,下限3902元;

2012上海社保繳費基數:2599-12993元。

1,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上限為17817元,下限為3563元。單位繳費基數由單位內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

2.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3、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按照本市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和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6%(單位為5%,個人為0%)。

4.原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具有本市戶籍的職工,截止到2065438+2004年3月底,在本標準執行期間,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5.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予支付。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