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和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不超過2021年本市全口徑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不低於2021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壹)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22年,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為5%-7%(取整值)。單位可以在上述比例範圍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二)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以自願參加補充住房公積金制度。職工和單位對補充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分別為1%-5%(取整值),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
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可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滬公積金管委會[2018]7號)等相關規定,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
月繳存額的計算: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的繳存比例之和。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同上。
月繳存額上下限:2022年月繳存額上下限將於2022年7月公布執行。
註意事項:為進壹步優化營商環境,2022年基數調整將以網上調整為主。各單位可選擇以下渠道辦理年度基數調整:
1.2022年4月完成住房公積金繳納後,企業可登錄上海“壹網通辦”平臺“綜合納稅申報”欄目,申請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繳納工資合並申報。企業在6月份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並公布月繳存額上下限後,即可登錄平臺查詢調整結果。
2.2022年6月完成住房公積金匯繳後,單位還可從7月起單獨辦理住房公積金年度基數調整,並實時查詢結果。單位可以登錄上海住房公積金網的基數調整欄目,30人以下沒有補充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也可以通過手機登錄基數調整欄目。市公積金中心將與社保部門共享數據。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時,不需要重復填寫職工月平均工資信息。
單位完成年度基數調整後,應當在7月份及時匯繳住房公積金。同壹住房公積金年度內,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變更繳存比例。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其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的,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並自完成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聘用職工,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第十七條新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應當自調入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至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將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提高繳存比例或延期補繳。
第二十壹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出具有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壹)在預算中列支的機關;
(二)事業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後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
(3)企業應當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