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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交社保。

法律分析:試用期不交社保是違法的。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甚至單方面與員工協商,決定試用期內不繳納社保,試用期過後開始繳納。其實這是誤解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結果。社會保險是國家為職工的生活和醫療保障而實施的強制性保險。在員工享受的所有福利中,只有社保是強制性的。壹金不強制,五險強制。所謂強制性,就是雙方的權利義務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不允許雙方自由協商。所以,要不要交社會保險,怎麽交,都不是勞資雙方可以商量的事情,用人單位要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來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約定也是違法的。壹旦雙方訴諸法律,仍應遵循國家相關勞動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