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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到70歲以內還能申請社保嗎?

於人社發[2009]第135號

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思考

關於試點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部新區社保局: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渝府發〔2009〕85號),我們研究制定了《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

2009年9月25日

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試點實施意見

為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工作,根據《市政府關於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豫府發〔2009〕8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壹、保險的範圍和對象

(壹)具有本市戶籍且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農村居民、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基本養老保險(退休)待遇的人員,可從戶籍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當月起,申請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養老保險”)。

(二)全日制在校學生和已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退休費或養老金待遇的人員,不得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三)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民工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期間,不得同時參加居民養老保險。

二、保險登記

自願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社保服務所申報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直接申報的,也可委托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憑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書面委托書到鄉鎮(街道)社保服務所辦理居民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社保服務機構應當為其辦理居民養老保險登記手續,並出具參保登記證明。

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以本人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1)個人繳費

1.支付標準聲明

(1)戶籍所在區縣(自治縣)16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或試點後16周歲以上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正常參保人員),可按100元、200元、400元等標準進行登記。正常參保人員繳費標準每年申報壹次。

(二)戶籍所在區縣(自治縣)開展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當月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以下簡稱養老參保人員,2009年試點區縣養老參保人員年齡定義為8月31,下同),具備條件且自願繳費的,可在40元、60元、90元三個月繳費檔次中自願選擇標準繳費檔次壹經選定,不得更改。

(3)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申報的,可持書面授權委托戶籍所在地村委會(社區居委會)代為申報。

2.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正常參保人每年2月28日前按申報繳費標準足額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每年壹次。

養老保險參保人應當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由選擇的繳費檔次乘以壹次性繳納的繳費月數確定。壹次性壹次性繳費月數從75周歲起按實際月數計算。距75周歲實際月數不滿60個月,75周歲以上的,按60個月計算。

除因疾病、災害等原因,經本人申請可在次年繳納外,養老保險費原則上不予繳納。因疾病、災害等原因,次年未支付,以後不再支付;需要繼續繳費的,應重新申報繳費標準。

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方式可以采取由被保險人直接繳納到指定銀行或者由受委托銀行在被保險人開立的銀行賬戶中代扣代繳的方式。

(2)集體補貼

村集體對當年已繳費的正常參保人給予的繳費補貼,可計入參保人個人賬戶。村集體給予繳費補貼時,應向參保地社保服務機構申報繳費補貼,並提交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的補貼對象、標準和方式。

村集體補助資金必須壹次性足額發放,從資金到賬當月起計入參保人個人賬戶。

(3)政府補貼

實行政府補貼不繳不還的原則。政府補貼金額記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時間為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到賬的當月。

正常參保人按規定繳清養老保險費後,政府每年給予30元繳費補貼。其中,對傷殘等級達到1、2級的重度殘疾人,政府每年按40元繳納養老保險費。

老年參保人自願選擇壹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政府按照壹次性繳費年限,每年以30元繳納養老保險費。其中,對傷殘等級達到1、2級的重度殘疾人,政府每年按40元繳納養老保險費。

第四,養老金待遇支付

(壹)基本養老金按月發放的條件和發放時間如下:

1.老年被保險人

(1)選擇繳費的老年參保人,從試點啟動當月起按月發放基礎養老金(2009年啟動試點的縣區,2009年7月至8月年滿60周歲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發放);除夕後,投保或費用還清的,從費用還清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礎養老金。

(2)未繳費的老年參保人員,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以戶口本上子女確定,下同)在試點當年內已經繳費的,從試點開展當月起按月發放基礎養老金(2009年試點縣,2009年7月至8月年滿60周歲的,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發放);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在試點年度後參保繳費,基礎養老金從子女參保繳費當年的1開始按月發放。

2 .開展試點當月,年齡在60周歲以上且小於15周歲。

(1)本人年滿60周歲時,試點年度以來連續不間斷參保繳費的,自願選擇按照年滿60周歲的繳費標準壹次性補繳至15,按規定結清壹次性繳費後,自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發給本人基礎養老金;不願補足到15的,其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與基本養老金合並,從其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發放。

(二)對試點年度以來間斷繳費的,或試點年度未繳費但年滿60周歲前已繳費的,年滿60周歲時,不實行壹次性補繳至15的政策,應將個人賬戶中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規定的月數,與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的基礎養老金合並。

3.被保險人的年齡從試點實施當月的60歲起超過15歲。

年滿60周歲時繳費年限達到15及以上的,從年滿60周歲後的次月起按月發放基礎養老金。

4.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年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

按照規定參加居民養老保險,在繳費期間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或者勞動教養的人員,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間年滿60周歲的,服刑或者勞動教養期滿後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從期滿當月起發放基本養老金。

(二)符合本條第(壹)項規定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經戶籍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重慶市城鄉居民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資格證書》。

(3)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構成為:月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80元。

個人賬戶養老金:正常參保人達到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的條件時,其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計算月數確定;老年參保人選擇繳費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參保時繳納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確定;老年參保人不選擇繳費的,不存在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中支付,個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從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的父母,從領取基礎養老金的當月起,每月增加基礎養老金10元。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年滿70周歲的人員,從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當月起,每月增加10元基本養老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年滿70周歲的,從年滿70周歲的當月起,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四)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自領取基礎養老金的次年起,每年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和《重慶市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領取資格證明》,到參保地社保服務機構進行領取基礎養老金資格核查。三個月內未接受核查的,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從第四個月起暫停支付其基礎養老金;通過資格核查後,補發停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

(五)參保人員被判處勞動教養或者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的(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除外),在勞動教養或者服刑期間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及其調整;從勞動教養期滿或者服刑期滿後的第二個月起,按照勞動教養前或者服刑前的標準發放基礎養老金。

(六)被保險人死亡後,從死亡次月起停發基本養老金。其親屬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在30日內向參保地社保服務所提交有效死亡證明,並按規定領取壹次性死亡補助金。逾期不提供信息導致被保險人死亡後基礎養老金逾期發放的,多發放的基礎養老金從壹次性死亡補助金和被保險人個人賬戶余額中扣除。不夠抵扣的,按規定予以追繳。

動詞 (verb的縮寫)個人賬戶的建立和管理

(壹)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個人賬戶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助、個人賬戶支出等信息。

(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按規定產生利息,由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市政府確定的個人賬戶利率計算。利息計算公式為:

正常參保人個人賬戶利息=年初個人賬戶儲存額×本年記賬利率+本年入賬額×本年記賬利率×1/12×(12-N+1)(N為本年資金到賬月份,1 ≤ N ≤ 65438。如果當年有集體補助,且集體補助的到賬月份與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的時間不壹致,則集體補助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按照當年入賬金額和不同到賬月份的計息公式計息。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利息=個人賬戶年初余額×本年記賬利率-本年月供×本年記賬利率×1/12。其中,本年月供金額=∑[m×月供金額(12-m+1)] (m為本年繳費月份,1≤m≤12)。

(三)個人賬戶儲存額(含利息)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4)正常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出國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本息壹次性退還給他,同時終止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正常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本息壹次性返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沒有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繼承人的,個人賬戶資金並入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同時終止。

(五)參保人員死亡後,其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按規定壹次性退還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余額。計算公式為:

退款金額=個人賬戶余額×(首次領取待遇時個人繳費本息+首次領取待遇時集體補助本息)÷首次領取待遇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

不及物動詞其他人

(壹)根據民政部《關於印發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的通知》(民辦[1992]2號),原養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債權由各區縣進行清理並妥善處理。申請合並計算個人賬戶的,老農保個人賬戶積累額(已領取待遇人員的個人賬戶余額)應全額轉入居民養老保險。

(二)領取生活費補助人員,自願選擇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按照《重慶市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實施生活費補助暫行辦法》(121號)的規定,從參加居民養老保險並按月享受基礎養老金的當月起,不再領取養老保險金。

(三)本實施意見所稱村民委員會民主決定,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村民會議”程序形成的決定。

(四)社保服務所或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向參保人員提供多種形式的個人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五)被保險人對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確定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資格和計發基礎養老金的行為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六)《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七)《重慶市城鄉居民領取基礎養老金資格證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壹印制。

(八)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於人社發〔2009〕79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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