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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企業社保查詢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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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單位保險登記

(1)處理依據

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1999);

2.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令號1999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

3.《山西省勞動廳關於開展“社會保險456攻堅戰”的緊急通知》(晉勞辦字[1999]65號);

4.太原市城鎮企業職工統壹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1998號104);

5.《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合發〔2007〕28號)。

(二)辦理程序和時限:

單位申報——綜合科註冊崗位承辦人初審——綜合科科長審核——綜合科主管主任審批——註冊崗位承辦人錄入系統——征繳崗科長審核——發放綜合科註冊崗位社會保險登記證或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證明——參保賬戶登記完畢。

此業務由參保登記崗轉賬,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3)工作流程:

1.繳費人在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信息表》,並向社會保險登記經辦機構保險登記窗口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1)營業執照復印件、批準設立證明、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其他經批準的執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統壹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其復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銀行開戶許可證及其復印件。

2.社會保險登記崗在受理用人單位參保登記申請時,應當認真審核《社會保險登記表》、《太原市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信息表》等信息,看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是否符合登記要求,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件、資料是否真實有效。

3.核準的,登記崗位應當制定社會保險登記證代碼,建立社會保險登記檔案和基本信息,並向用人單位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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