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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畢業生考編突然發現交了社保。

應屆畢業生審核編制發現繳納了社保,視為不符合應屆畢業生要求。

1.根據國家規定,普通高校畢業生在擇業期(壹般為兩年)內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視為應屆畢業生,其戶籍、檔案和組織關系仍留在原畢業學校或相關就業服務機構;

2.畢業生壹旦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則視為落實了工作單位,從而失去應屆畢業生身份;

3.公務員或事業單位招聘考試中,報考應屆畢業生職位的考生,在資格審查和政審中,將核實其是否繳納社保;

4.如果考生已繳納社保,即使繳納了幾個月,也將被視為已就業,不再符合應屆畢業生的要求。

社保繳納記錄:

1.繳費記錄查詢方式:可通過社保局官網、社保卡服務終端或社保局窗口查詢個人社保繳費記錄;

2.繳費記錄的內容:記錄通常包括個人信息、繳費基數、繳費金額、繳費時間、繳費類型等信息;

3.繳費記錄的作用:社保繳費記錄是人身保險憑證,在享受社保待遇、辦理退休、貸款、購房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4.繳費記錄保存期限:社保繳費記錄至少保存15年,以備日後查詢和核查。

綜上所述,普通高校畢業生在擇業期內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視為應屆畢業生,但壹旦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無論社保繳納時間長短,都將失去應屆畢業生資格。在公務員或事業單位招聘考試中,這類考生在資格審查階段會被判定為非應屆畢業生,從而影響其報考應屆畢業生職位的資格。(***117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