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