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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

社會保障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統籌賬戶是指各項社會保險項目的資金;個人賬戶記錄的是參保人繳納的部分和單位繳納部分轉出的費用,以及這兩部分的利息;

2.用途不同:統籌賬戶裏的錢不歸個人所有,主要用於按月發放撫恤金或者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給其遺屬;個人賬戶是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領取個人賬戶相關待遇的主要依據;

3.資金來源不同:統籌賬戶資金來源於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企業繳費、國企劃轉、基金投資;個人賬戶資金來源是個人繳費,比如員工每個月繳納8%進入個人賬戶。

社保繳費比例:

1,個人繳費比例:個人繳費比例是指職工個人按照規定比例繳納的社保費用部分;

2.單位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是指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比例為職工繳納的社保費用部分;

3.政府補貼比例:在某些情況下,政府會對特定群體或行業的社保費用進行補貼,形成政府補貼比例;

4.社保基金投資收益比例:社保基金通過投資運營獲得的收益也會成為社保基金收益的壹部分。

綜上所述,個人社會保障賬戶和統籌社會保障賬戶在概念、用途和資金來源上存在顯著差異:個人賬戶記錄個人和單位為領取退休待遇而轉移的費用和利息,統籌社會保障賬戶由多方資金組成,用於發放養老金和相關補貼,體現了社會救助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