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建帳核算,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社會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總體水平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單獨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的編制和審批,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於非法投資和運營,不得用於平衡政府其他預算,不得用於新建、改建辦公用房和支付人員費用、運行費用和管理費用,不得用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