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參保女職工生育前已連續正常繳納生育保險費10個月。這裏所指的10月,是指從生育保險登記到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當月,即必須在生育當月正常繳費。
辦理時間:參保女職工生育後,持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壹式兩份,公司蓋章)、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住院發票、出院記錄(均需要原件和復印件),持有效身份證件到社保經辦機構指定窗口進行審核。次月,社保中心將生育保險相關費用撥付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
生育津貼是指職業女性因生育而離職時支付給其的生活費,是對女職工收入損失的現金補償,目的是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發放。應用條件如下:
1.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
2.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並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12個月。
3.產前檢查費和生產費,當事人攜帶結婚證、社會保障卡(市民卡)、街道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到指定的生育保險醫院直接刷卡結算。
4.申報生育津貼和壹次性營養津貼,需填寫生育保險待遇申報表並加蓋單位公章,提供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子女的)、出院小結等材料。,並於每月1-10之間的工作日到市醫保中心產科辦理申報手續。(交付後壹年內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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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六條* * *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