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頒布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和繳費標準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含調節基金),以及按照全國統壹調整增加的基礎養老金。
以上兩項應在總體規劃項目內,未列入的應在總體規劃項目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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