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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幫助員工繳納社保的過程。

幫助員工繳納社保的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將申請材料交由市社會保險局城鎮職工社保處工作人員進行初審(用人單位不能現場提供工資收入憑證原件信息或工作人員對用人單位提供的申請材料有疑問的,經審核部門現場審核確認後再次辦理)。經初審符合繳費條件的,制定社會保險費繳費計劃,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打印《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清單》。經初審不符合還款條件的,工作人員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2.社保部門工作人員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清單提交審計部門負責人審核,審核後報分管領導審核;

3.信息統計科根據實際情況每月安排兩次回饋公示,每次公示時限為5天;

4.公示結束後,社保部門工作人員應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經辦人員,為用人單位打印《社會保險法限期繳納通知書》,並請用人單位經辦人員簽字確認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