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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社保經理變更

法律分析:1)申請條件:單位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提供相關證明,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辦理信息變更登記。

(2)辦理流程:單位提供關鍵要素和材料中心辦理聯網審核和辦理信息變更(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理);或者單位登錄網上服務大廳(單位版)變更單位非關鍵信息。

(三)單位信息變更所需材料:

1.單位名稱、性質變更的,需提供新證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登記證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壹式兩份、工商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的,提供新證原件及復印件(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登記證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復印件、新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或備案章)。

3.變更單位經辦人的,提供《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登記表》復印件、新的授權委托書復印件、新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備核對)。如果原始管理者也是數字證書授權者,則必須提供數字證書密鑰。

5.資金來源變更時,單位應提供批準變更本單位資金來源的部門的證明復印件(並提供原件以供核對)和《單位資金來源變更申請表》壹式兩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保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