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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平均工資社保基數2021

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壹個社保年度內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照職工上壹年度6月1日至2月1日全部工資收入的月平均額確定。2021 7月1-2022年6月30日是上海社保繳費基數的上下限。社保繳費基數:10338元/月。社保繳費基數上限為31014元/月,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為5975元/月。同時,根據國家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都要核定社保繳費基數的上下限。

2020年,上海市全口徑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124056元(10338元/月),比上年增長7.9%。按此計算,本市社保繳費基數上限從7月65,438+0日起調整為365,438+0,065,438+04元/月。社保繳費基數下限應為全口徑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

考慮到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為減輕企業負擔,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21年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2號)的規定,本市社保繳費基數下限分兩年到位,自2021年7月起20265438年7月1日起,上海市人才引進政策中與“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相關的項目執行10338元/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壹條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征收社會保險費,並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情況。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2021社會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2021 1 1至6月30日,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按照2019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60%確定,江源區為6。2021 7月1至65438+2月31社會保險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按照2020年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300%和60%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