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得到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法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進行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責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