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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給員工買三險可以嗎?

不能只給員工買三險。公司只給勞動者繳納三險是違法的。公司應繳納全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勞動保險。只給員工買了三險,員工可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舉報,由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更新程序所需的文件有:

1,基本養老保險手冊;

2.個人賬戶對賬單(對賬單需加蓋社保機構“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章”);

3.本人身份證件;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5.失業人員需攜帶失業保險手冊或相關證明。

綜上,公司只交三險是違法的,因為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裏說的社會保險包括五大類,分別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勞動保險”,不能只買三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