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繳費記錄,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應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機構負責保存支付記錄並確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至少向繳費單位發送壹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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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累計滿0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按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
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累計年限不足15的,按規定繼續繳費,直至累計繳費年限達到15。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首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15年或累計滿20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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