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險需要用人單位繳納,繳納項目和標準如下:
1,流產,引產
(1)妊娠不滿3個月(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藥物流產)的,生育醫療費人均補助標準為200元;
(2)懷孕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的,生育醫療費人均限額標準為400元。
2.懷孕和分娩
(1)正常分娩的,生育醫療費人均補助標準為2300元(含產前檢查費);
(2)難產、剖宮產的,生育醫療費人均補助標準為3200元(含產前檢查費)。
享受難產生育醫療費補貼僅限於:
1,臀位牽引;
2、產鉗助產術;
3.胎頭抽吸;
4、胎頭旋轉。
(1)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壹個嬰兒,生育醫療費人均定額補助增加300元;
(2)用人單位因其他原因決定破產、關閉或者解散、撤銷的,破產、關閉或者解散、撤銷前已懷孕但未生育的女職工,只給予40-100元的生育醫療費補助:懷孕不滿3個月的,生育醫療費人均補助標準為40元;懷孕6個月及以下的,生育醫療費人均補助標準為80元;懷孕6個月及以上的,生育醫療費人均補助標準為100元。
3、計劃生育手術
(1)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的,生育醫療費用人均補助標準為120元;
(2)生育醫療費用人均限額補助標準為放置或取出皮下避孕埋植劑120元;
(3)雙側輸卵管結紮或再通的,生育醫療費人均補助標準為400元;
(4)輸精管結紮或復通的,生育醫療費人均補助標準為630元。
4.其他手術在女職工剖宮產時進行。
剖宮產術中如遇子宮肌瘤、卵巢腫瘤等手術,生育醫療費人均補助標準分別增加500元。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