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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工資超過社保基數,但按照最低基數繳納是否違法?

實際工資超過社保基數,但按照最低基數繳納是違法的。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為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總額統計表所列項目計算,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收入。

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本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個人繳費基數按照上年度本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社保基數按照上壹年度6月1至2月1的職工月平均收入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下限,具體多少要看各地區的實際情況。

擴展數據:

鑒於用人單位工資支付形式的多樣化,職工在確定繳費基數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從職工工資中直接代扣代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個稅調整款,全部納入繳費基數。

(2)單位以現金或銀行存款形式支付給職工的交通補貼、電話補貼、午餐補貼、節日費、高溫、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崗位津貼等應納入繳費基數。

(3)單位通過稅後利潤提成或股息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應納入繳費基數。

(4)實行基本工資制的員工,根據營業額或經營業績從提成中獲得的收入,納入繳費基數。

(5)實行業務承包或成本包幹後,單位不再報銷職工的差旅費,其承包收入的60%應納入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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