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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合壹後的社會保險改革怎麽樣?

壹、“五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

“五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是指將原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統計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進行整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壹受理登記申請,核發具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以下簡稱“新營業執照”)。社會保險將通過經辦機構等部門享受企業註冊信息,不再另行發放。原要求企業使用《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相關業務的,應當更換新的營業執照。推行“五證合壹、壹照壹碼”,是政府簡政放權、推進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創業準入制度成本的重要舉措。也是優化社會保險服務的重要內容。社會保險、工商、銀行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切實穩妥地進行登記制度改革。

二、“五證合壹”社會保險登記工作流程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受理企業登記申請,核發新的營業執照,告知社會保險相關業務,每日向數據交互平臺推送工商登記註冊信息(以下簡稱註冊信息)和社會保險登記所需的變更登記信息。

(二)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每日接收登記信息,包括: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名稱、類型、企業登記機關、開業(成立)日期、住所、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身份證類型、身份證號碼、固定電話和手機號碼)、登記狀態,完成企業相應的社會保險信息登記。

(三)企業持新的營業執照到北京市社會保險合作銀行開戶,並按“銀行支付”方式簽訂銀行支付協議。企業不再啟用原來的“社保繳納”方式。

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間註冊的企業,暫以企業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前兩位和後10位的組合作為臨時社會保險登記號。

(四)企業成立30日內,應向註冊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機構)申請參加社會保險。

企業登錄“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簡稱網上平臺),按照相關要求和提示(推薦)網上申報新參保單位信息;或者應用“北京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簡稱單機軟件,可通過網上平臺下載到本地安裝使用)填報參保信息。

企業錄入註冊信息並提交確認後,打印《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信息登記表》(壹式兩份)和《北京市社會保險費繳納協議》(壹式兩份),並加蓋單位公章。通過單機軟件申報的,還應生成單位註冊數據要約文件。攜帶上述材料、新的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銀行繳費協議原件及復印件1份,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核實相關材料和數據的準確性。審核通過的,在兩份登記表和協議書上簽字蓋章,並將壹份返回企業,連同上述復印件,完成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登記。

企業完成社會保險登記後,可以申請本單位網上社會保險現有數字證書的申請、激活或授權。

(5)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每日接收企業變更登記信息,更新相應的社會保險登記信息。企業無需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變更登記信息。

企業其他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未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社會保險登記壹並註銷;已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應當在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註銷登記。

企業應確保註冊信息準確、申報及時。避免地址和聯系方式不準確,導致無法告知相關事宜;要避免銀行賬戶信息申報不正確或社保信息與銀行信息不壹致,導致滯納金或影響待遇及時發放。

(六)企業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登記。

三、落實“五證合壹”相關社會保險工作安排

(壹)按照新舊制度並行,設定過渡期,穩步推進實施“五證合壹”社會保險登記制度改革。

2016年9月25日(含)以前註冊的企業(以下簡稱“老企業”)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業務,沿用原有工作模式。原工作模式下發放的社會保險登記證繼續有效。“老企業”應在2065438+2007年6月底前全部選擇“銀行支付”。

2016年9月26日及以後註冊的企業(以下簡稱“新企業”),適用“五證合壹”註冊模式,無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2017年9月30日及以前,企業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前兩位和後10位的組合,暫作為“新企業”臨時社會保險登記號。

17年6月0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和社會保險合作銀行信息系統將“社會保險登記證號”項由12變更為“社會保險登記號”為18,並同步更新信息。將“新企業”的臨時社會保險登記號替換為18社會信用代碼作為社會保險登記號;將18位社會信用代碼作為已取得新營業執照(含按“四證合壹”登記模式取得的新營業執照)並已選擇“銀行繳費”方式的老企業社會保險登記號的,其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登記號不再有效。

2017、10、1起,所有取得新營業執照的企業,壹律應用“五證合壹”社會保險登記模式辦理社會保險、信息變更、註銷登記等業務,應用社會信用代碼作為社會保險登記號,應用新營業執照辦理社會保險業務。

對2018年10月17日及以後換發新營業執照的企業,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將根據其登記信息的變化,每日自動更新其社會保險登記號等登記信息,該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不再有效;企業應持新的營業執照,及時到繳費銀行變更社會保險登記號等信息,避免繳費失敗。

“五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過渡期結束後,所有企業將使用新的營業執照辦理社會保險業務,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不再有效。

(二)企業參加社會保險的註冊信息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狀況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公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部門可以依據企業參加社會保險信息和企業信用信息進行監督、檢查、提示和告知,查處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等非企業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方式不變,逐步采用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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