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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級社保和三級社保的區別

法律分析:(1)就醫原則壹級被保險人:在市內任意壹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二類參保人員:門診在綁定社康中心就醫,住院部在市內任意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門診大病在指定醫療機構就醫。

三級參保人員:門診在綁定社康中心就醫,住院和門診大病在規定醫療機構就醫。(2)普通門診治療壹類參保:個人賬戶用於支付參保人普通門診醫療保險目錄範圍內的醫療費用。社區衛生中心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賬戶支付70%,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30%。二級參保人/三級參保人:屬於甲、乙類的藥品,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分別按照80%和60%的比例支付;屬於醫療保險目錄的單項診療或醫用材料,由社區門診統籌基金支付90%,但最高支付金額不超過120元;社區門診統籌基金在壹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支付給每個二檔、三檔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總額不超過1000元。

(3)住院治療

壹級被保險人: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和起付線以上地方補充醫療費用,按規定支付95%或90%。二級被保險人/三級被保險人:可以在綁定社康中心的結算醫院住院,也可以通過結算醫院轉診到指定醫院。住院起付線以上基本醫療費用和地方補充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壹級醫院:85%,二級醫院:80%,三級醫院:75%。

社保第壹檔和第二檔的區別在於,社保繳費檔次分為四檔:最低檔次(40%)、第壹檔(60%)、第二檔(80%)、第三檔(100%)。第壹檔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60%繳納,第二檔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資繳費基數的80%繳納。等級越高,得到的就越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壹條為了調整社會保險關系,保障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享受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問題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相關事項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