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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是從產假結束開始還是從出生開始?

法律分析:哺乳假從嬰兒出生後壹年開始計算,包括產假的時間。

產假介紹: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生育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產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最長可達四個月,女職工生育後可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終止勞動合同。職業女性產假期間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用,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我國目前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是4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二、產假的壹般規定:

1,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4.懷孕不滿4個月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本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執行。

哺乳假介紹: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計劃生育,提倡優生優育,提高國民素質,國家制定了《女職工哺乳假條例》。具體如下: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產假期滿後撫養嬰兒有困難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壹年(寶寶出生後壹年),可享受每天兩次0.5小時的哺乳時間,可合並為1小時。提前壹小時下班或夜班1小時(哺乳假含人工餵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