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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保轉城社保的程序

目前正在實施的是(征求意見稿)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第壹條為解決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問題,維護參保人的養老保險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13),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居保,含新農保與城居保合並實施的城鄉社會養老保險,下同)兩項及兩項以上制度的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已領取上述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三條。達到職業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含領取待遇年齡)後,參加職業保險和新農保或城居保的人員,可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為職業保險,並按職業保險辦法支付相應待遇。職業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業保險轉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符合新農保或城居保規定條件時,按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支付相應待遇。

參加新農保或城居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可在遷入地申請實時辦理。

第四條被保險人辦理職業保險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銜接手續時,應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職業保險關系歸集,確定職業保險繳費年限和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後,再辦理相關銜接手續。

第五條參保人由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並計入個人賬戶,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累計,也不折算為職保的繳費年限。

第六條參保人從職業保險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職業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全部並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參加職業保險的繳費年限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

第七條參保人辦理新農保與城居保銜接手續時,個人賬戶中儲存額全部轉移,繳費年限合並累計。符合新農保或城居保領取條件時,養老保險待遇按當時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辦法計發。

第八條被保險人在同壹年度內重復參加職業保險和新農保或城居保的,重復期間(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職業保險的繳費年限,重復期間退還新農保或城居保,重復期間退還新農保或城居保相應的個人繳費(含集體補貼)。

第九條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職業保險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已同時領取職業保險和新農保或城居保待遇的,新農保和城居保關系終止解除,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基礎養老金待遇予以退還;本人拒不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賬戶余額或職業險基本養老金中扣除。

第十條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按以下程序進行:

(壹)由參保人員本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二)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書面申請,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送聯絡函,並提供相關資料;對於不符合系統銜接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

(3)參保人老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絡函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系統銜接手續。

(4)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轉的資金後,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及時將情況通知參保人。

第十壹條完善全國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國統壹的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查詢服務系統,進壹步完善全國社會保險關系轉移信息系統,加快普及全國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系統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65 438+03日起施行。凡各地頒布的政策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關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近年來,中國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全面建立。2009年,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職保)內包括農民工在內的3億參保人員(含2.27億參保人員)的轉移接續規定了明確的政策和程序,目前正在順利實施。今年,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和城鎮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制度在全國全面實施,覆蓋4.59億人(其中繳費人數3.28億)。在推進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盡快解決不同制度之間的政策銜接問題,更好地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是社會各界的殷切期望,也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因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在深入調研、反復論證的基礎上,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和保持政策連續性、維護參保人員權益、防範風險的原則,制定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將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壹、關於適用範圍

《暫行辦法》適用於已參加在職保險、新農保、城居保三項制度中兩項及以上的人員。但在某壹制度下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應當按照各制度本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仍在繳費期間且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從各系統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因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不適用《暫行辦法》。

第二,關於銜接點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業保險和新農保或城居保的人員,達到職業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辦理職業保險和新農保或城居保的銜接手續。分為兩種情況。壹是符合領取職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可申請將原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相關權益轉移到職業保險,並按職業保險辦法支付相應待遇;二是不符合領取職業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將職業保險相關權益轉移到新農保或城居保。符合新農保或城居保領取條件時,按新農保或城居保辦法計算相應待遇。這壹規定的關鍵是在確定養老保險待遇前的最後壹刻實施轉移接續,而不是采取“跟走”的實時接續模式。這主要是出於以下考慮:在職保險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的主要對象是從農村到城市工作的被保險人,他們中的壹部分人可能會多次在城市和農村之間流動就業。“隨妳去”的實時銜接模式,會導致社會保險關系反復變動,增加參保人交易負擔,容易喪失養老保險權益;統壹養老保險待遇最終確定前的銜接程序,有利於簡化手續,維護參保人權益,降低社會管理成本。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因戶籍原因需要辦理新農保和城居保跨地區銜接手續的,可在遷入地辦理實時系統銜接手續。這主要是出於以下考慮: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制度設計是壹樣的,新農保和城居保的銜接是由戶籍的變化引起的。壹般不存在城鄉重復變動的情況,可以采用“隨遷隨走”的實時銜接模式,也有利於更好地維護參保人的權益。

三、關於職業保險與新農保或城居保銜接的方向和條件。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業保險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含按有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的,可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業保險;職業保險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申請從職業保險轉為新農保或城居保。

這主要是考慮到: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制度都規定繳費年限滿十五年是按月享受基礎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規定,只要符合參加職業保險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還是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業保險計算待遇,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長期參保、持續繳費;對因各種原因在職參保繳費不滿15年的,按《社會保險法》規定,從在職參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後者起到“兜底”作用,避免因在職參保繳費年限不足而導致被保險人權益受損。

四、關於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之間的資金轉移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無論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還是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全部隨本人轉移。

這主要是出於以下考慮:目前職業保險的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早期有少量單位繳費劃轉),新農保和城居保的個人賬戶大部分資金來源於個人繳費(有壹定的政府補貼和集體經濟組織補貼),性質上全部歸個人所有,參保人在不同制度之間銜接,不影響個人賬戶資金性質。規定個人賬戶存款(含政府補貼)全部轉移,有利於最大限度保護參保人權益。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暫行辦法》沒有規定職業保險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時,職業保險統籌基金的轉移。這是因為:第壹,統籌基金是國家對職業保險制度的專項安排,其基本功能是保障職業保險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沒有這種安排,而是安排由政府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如果職業保險轉新農保或者城居保政策,會導致各種制度的資金安排不平衡。第二,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性質不同,不歸個人所有。在職保險制度中跨地區轉移規定統籌基金12%轉移,以適當平衡不同地區之間的在職保險基金負擔,不直接體現在參保人個人權益上;參保人由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統籌基金不轉移,也不影響其個人權益。

五、關於職業保險和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計算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時,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並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參保人由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的,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保的繳費年限。

這壹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業保險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之間的繳費水平相差很大,壹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如果簡單地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認定為職保的繳費年限,會導致權利義務不對等,造成資金失衡和道德風險。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和職保按繳費金額按比例折算,就會出現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只能折算成十分之壹甚至幾十年的職保;同時,按照對等原則,壹年的職保繳費將等於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新農保或者城居保的繳費年限,這也是不科學的。鑒於新農保、城居保轉職業險後,原繳費年限即使轉換,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也不大,且個人賬戶全額轉移比繳費年限轉換對參保人更有利,因此規定不轉換。但對於職保轉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為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未滿15年不能享受待遇的情況,規定各制度繳費年限可以合並累計,更有利於維護參保人權益。

六、關於新農保和城居保的銜接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辦理新農保與城居保銜接手續的,個人賬戶內儲存額全部轉移,繳費年限合並累計。這主要是考慮到:新農保和城居保在制度模式、資金籌集方式、個人賬戶規模和養老金計發辦法等方面是壹致的。明確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轉移合並和繳費年限的累計計算,可以更好地維護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七、關於重復保險問題。

《暫行辦法》規定,被保險人重復參加職業保險、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同壹年度內有重復參保繳費的,補繳新農保或城居保,並將個人繳費的相應金額退還給本人。

這壹規定的基本背景是,從制度設計和操作要求來看,不應允許其同時參加職業保險和新農保或城居保;但在實踐中,由於不同制度的實施力度不同(職工參加職保是法定權利和義務,而參加新農保和城居保目前是以自願為原則),以及參保繳費的具體規定不同(職保按月繳費,新農保和城居保按年繳費),很難完全避免城鄉農民工在同壹年度某個時間重復參保繳費的現象。為解決這壹問題,《暫行辦法》規定,對重復參保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職保關系,重復參保年限的新農保或城居保個人繳費部分返還本人,最大限度減輕相關人員帶來的額外繳費負擔。

八、關於重復治療的處理。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重復領取待遇的,保留職保關系,終止和解除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重復領取的予以退還或扣除。這壹規定主要遵循了養老保險關系的唯壹性原則,既優先保留養老金水平較高的職業保險待遇,又防止重復領取待遇損害其他參保人的權益。

九。其他問題的說明

《暫行辦法》還規定了各項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程序、時限和公開程度,為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目前,壹些地區根據自身實際,規定了壹些銜接辦法。為規範操作,保障全國流動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規定本辦法實施後,各地應依據本辦法調整相關政策。

作為壹項臨時措施,這壹辦法將根據實際操作,總結經驗,不斷改進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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