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辦法》第七條繳費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個人繳費人數及其他相關繳費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當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變化情況。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人申報的社會保險費數額進行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