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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比例的調整

社保比例為壹般養老保險企業繳納20%,個人繳納8%;醫保是企業繳納7.5%,個人繳納2%;失業保險企業繳納2%,個人繳納1%;工傷保險1%由企業繳納。生育保險由企業繳納0.8%。社保繳費比例由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組成。社保繳費的規定各地區不壹樣,基數是工資總額。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各省市繳費比例不壹致,用人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費。以北京和天津的社保繳費比例為例:北京:養老保險:單位16%,個人8%;醫保:單位10%,個人2%+3元;生育保險:單位0.8%,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單位0.8%,個人(城鎮戶籍)0.2%,個人(農村戶籍)不繳納;工傷保險:單位0.2%-1.9%,個人不繳費;(按行業費率劃分,第壹至第八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0.2%、0.4%、0.7%、0.9%、1.1%、1.3%、1.6%、1.9%)。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