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嗎?《財政部關於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戶籍所在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
參保人員已辦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事業單位的,按其改革前在事業單位工作年限長短補足職業年金,以實賬形式轉入其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其原單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關於視同繳費年限問題。根據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辭職後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前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改革後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具體轉移接續手續可咨詢參保地社保部門。
擴展數據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轉移接續關系處理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參保人員,應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和職業年金轉移:
(1)在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之間流動;
(2)在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含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之間流動的;
(三)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
第五條?
參保人在同壹統籌範圍內機構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省內建立職業年金計劃或多個職業年金計劃並實行統壹收益率的,被保險人在省內(自治區、直轄市)機構間流動時,只轉移職業年金關系,不轉移職業年金基金;需要記錄職業年金的,按規定記錄後轉移接續。
省內建立多個職業年金計劃,單獨計算各年金計劃收益率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自行制定本省內年金計劃間被保險人轉移的實施細則。
第六條?
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全國基本養老保險跨省轉移接續系統交換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信息。
參考人民網-教師辭職養老保險在編
參考百度百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