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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社保住房公積金

法律主觀性:

住房公積金有以下用途。住房公積金的七個用途:住房的建造、翻建、大修。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和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可申請提取建房批準當月(含當月)前的公積金額度,提取總額不超過建房成本。買房還貸。不貸款買房,可以壹次性提取公積金;商業貸款可以提取公積金用於首付;商業貸款買房可以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公積金(組合)貸款可用於提取公積金償還本息。父母給孩子買房。如果是自己買房,沒有使用住房貸款,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積金;使用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購買自有住房,支付首付後可提取父母公積金;用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買自己的房子,付完首付就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積金。租房子。使用公積金支付租金或政府租金補貼的經濟租賃住房租金;用公積金支付市場租金。包括在低收入或極度貧困地區提取和使用。職工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救助範圍,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且提取金額不超過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救助範圍前的住房公積金額度;取消賬戶,取出所有余額。離婚或退休;具有農業戶籍的勞動者,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定居國外及港澳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重度殘疾,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領取失業保險金;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入地城市或非城市的勞動者與其所在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存儲戶滿2年或者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2年;在所在城市行政區域外工作,在當地建立並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銷戶,提取全部公積金余額。治療重大疾病。

法律客觀性:

住房公積金的概念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括以下五個方面:(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只有在職職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城鎮失業居民和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納,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納。職工個人繳存由單位代扣後,與單位繳存壹並存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按規定連續繳存,除職工退休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或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專門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蓄資金,具有兩個特點:壹是累積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支付,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實行專戶管理。二是特殊。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只能用於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存儲期間支付租金。職工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遷出原城市的,方可提取其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按照我國規定,無論國企還是私企,所有企業都要為職工繳存和繳納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只有城鎮居民和城鎮職工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