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經營活動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