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繳費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支付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