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第二十二條個人賬戶存款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三條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只能用於基本醫療保險,但可以結轉和繼承。
職工、退休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計入其繼承人的個人賬戶;繼承人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可壹次性支付給繼承人;沒有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