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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縣拆遷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上蔡縣人民政府為實施上蔡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擬征收妳村集體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現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及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鄭宇[2016]48號文件執行)

項目擬征用臥龍街道辦事處黃泥莊社區居委會耕地4.2036公頃,林地0.9390公頃,其他農用地0.1848公頃,共計5.3274公頃;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標準為每公頃70.5萬元(折合每畝4.7萬元)。

二、社會保障費標準(按豫人社[2019]2號文規定)

被征收土地的農民社會保障費標準為61.650元/公頃(折合每畝41.654,38+0.000元)。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政府[2016]86號)

征用耕地上的附著物和地上的永久性建築物等。,根據被征收土地的實際情況,經縣政府組織有關單位實地考察確定後,將按照《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國家建設集體土地上青苗費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駐馬店市人民政府發[2016]86號)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四。農業人員安置措施

1.貨幣安置:將3755438+07000元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依法及時足額發放到被征地村民小組農民手中。

2.社保安置:該批土地共實現社保資金3284342元,存入上蔡縣社保資金專戶。征地批準後,上蔡縣將嚴格按照《河南省人社廳關於公布2019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最低標準的通知》(於人社規[2065 438+09]2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安置。社保資金不足的,由上蔡縣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中補足,並按規定記入個人賬戶或統籌賬戶。

五、土地所有權人、被征用土地使用權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如有異議,請於30日內向上蔡縣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舉行聽證,逾期不申請者視為同意。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維持需要安置的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