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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放棄自己繳納社保。

工人主動提出放棄繳納社保,誰吃虧?

社會保險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剛進入職場的年輕人,由於社會經驗不足,對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知識積累不夠,沒有意識到社會保險的重要性。很多時候,他們糊裏糊塗地簽了壹份“主動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

有些時候,壹些只註重眼前利益的員工甚至會主動放棄繳納社保費用,讓公司將社保費用轉為補貼發放,公司也會同意。那麽,真的出現問題,誰會吃虧?

當前案例

劉女士2016就職於某互聯網公司,從事運營工作。

入職時,劉女士考慮到自己只是在這家公司試壹試。如果她不開心,很可能會跳槽,收入也不高。如果扣除社保,就所剩無幾了。因此,當公司要求她提供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相關材料時,劉女士以各種理由拒絕。

公司人事部門向劉女士說明了未繳納社保的潛在法律風險。劉女士仍不願意繳納社保,同時出具承諾書表示因個人原因放棄社保,今後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劉女士本人承擔,並要求公司將社保費轉為補貼。

2016年9月的壹天,劉女士下班回家時被車撞了,交警認定對方全責。事故中,劉女士右腿重傷,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符合十級傷殘標準。劉女士知道自己沒有繳納社會保險,不能辦理工傷保險。她面臨的是巨大的損失。

經過三個月的居家護理,劉女士的身體越來越好。經過朋友的“牽線搭橋”,劉女士於2017年3月中旬來到公司,提交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以公司未能為她繳納社保為由,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並賠償自己的醫療費等損失。

公司表示,劉女士入職時,人事部門多次要求她提供社保所需材料,也明確告知她未繳納社保的潛在風險。而且公司有劉女士本人簽字的“自願放棄繳納社保”聲明,所以拒絕繳納任何費用。

在無果的情況下,劉女士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共計654.38+萬余元。

讓我們猜猜結果是什麽。最後,仲裁委支持了劉女士的請求。那麽法律依據是什麽呢?我們繼續往下看。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那麽,勞動者出於真實意願自願放棄社保權益時,其書面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劉女士壹案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定的強制性規定,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同時履行的法定義務。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處分這種權利和義務,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免除或免除。

本案中,雖然劉女士書面表示自願放棄自己的社保權益,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其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法律行為,其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作為無效協議,對公司和劉女士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公司雖然告知了法律風險,但由於其並未實際繳納社保,也承擔了未為劉女士繳納社保的法律責任。

實踐中,類似的案件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但無論如何,左岸要提醒大家,作為勞動者,壹定要明白社會保險對我們日常生活的重大意義,決不能為了眼前的利益而留下隱患。作為企業,應該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否則就像本案中的公司壹樣,自以為便宜,實際上最終吃虧的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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