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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保繳費新政策

法律分析:

壹、成都單位社保繳納流程:

(1)用人單位因自查遺漏,申請補繳上月(不含上月)以前的社保費用,所需資料:

1、《成都市社會保險人員補繳申報表》(壹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

2.補繳社會保險欠費的書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

3.員工有效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員工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5.會計憑證原件、員工工資發放明細清單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裝訂成冊;

6、人事檔案、員工工資卡銀行賬戶清單等證明材料即可辦理。

(2)經法院判決、勞動仲裁、勞動監察或社保審核後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需要提供的資料:

1、《成都市社會保險人員繳費申報表》(壹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

2.補繳社會保險欠費的書面申請(加蓋單位公章);

3.員工有效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判決、仲裁、勞動監察糾正或審計意見。

二、成都市養老保險繳費須知

根據《成都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成都市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繳費年限未達到最低標準的,可以申請繳費。繳費方式根據被保險人年齡確定,具體繳費規定如下:

1,16以上60以下:參保中斷或中止後兩年內可以補繳,兩年以上不得申請壹次性繳費。

2、年滿60周歲但繳費年限不足15年:

延遲領取養老金的時間,繼續繳費到15;

壹次性付清,直到達到15。壹次性繳納的標準:以當年選擇的繳費檔次為繳費基數,按12%的費率繳納。

3.年滿60周歲前不足15年:按年/月繳費或補充繳費,繳費不超過15年;

4.年滿60周歲後超過15年:按年或按月繳費,繳費時間不得少於15年,但不得逾期繳費。

三、職工養老保險繳費規定

根據成都養老保險的相關政策規定,養老保險的參保人要想享受養老保險,必須繳納最低年齡。如果他們沒有達到最低年齡,他們可以申請補充付款。具體支付要求如下:

7月1、2011之前首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的人員,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如果繳費未達到15,他們可以在五年月供後壹次性繳納剩余費用。

2.7月1,201以後首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未達到15的,要繼續按月繳費,直到15結束,可以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

3、企業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壹次性繳納。壹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應制定支付方案,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備案,並嚴格按方案執行。

4、經政府批準企業停產整頓,暫時無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緩繳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部分,緩繳期滿應及時繳納。

四、個人參保養老保險繳費規定

參保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結束後30日內予以公告或者通知補繳;逾期繳納的,除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的年限。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