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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救濟金後如何續保醫療保險?

領取失業救濟金後,醫療保險的續保方式如下:

1.按時繳納社保:失業人員可以按時繳納社保費用,繼續參加醫保。具體繳費標準和方式可咨詢當地社保經辦機構。

2.參加新社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找到新工作的,可以參加新社保,繼續享受醫保待遇。參加新社保時,需向新單位或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手續,如身份證、戶口本、社保卡等。

3.就醫報銷:失業人員即使不參加醫保,就醫時仍可申請報銷醫療費用。具體報銷標準和流程可咨詢當地醫保經辦機構或醫院財務部門。

醫療保險需要準備的資料如下:

1,身份證:醫保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戶口本:壹般需要提供戶口本原件和復印件,用於核對身份信息;

3.申請表:需要填寫醫保申請表,壹般可以在醫保辦或醫院領取;

4.社保卡:社保卡持有人需要提供社保卡原件和復印件;

5.其他證明材料:如單位職工要求的工作證、工資流水等證明材料或個體工商戶要求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社保政策法規可能有所不同。建議續保前了解當地具體的政策法規,準備好相應的證明材料和手續,以便更好的辦理續保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