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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職工死亡社保補貼標準

廣州市職工死亡社保補貼標準如下:

1.家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直系親屬壹次性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救濟費(遺屬費用)。其中,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救助金,供養符合規定條件的直系親屬的月生活救助金,按照企業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

2、企業職工,包括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因工死亡,其家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喪葬補助新標準喪葬補助為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壹次性撫恤金,2021、2021年9月以後死亡的企業退休人員,以死亡時上壹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按在職繳費年限和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限確定繳費月數;

3.具體計算方法是根據繳費年限,確定最高繳費月數。最短9個月。繳費超過15年的,每增加壹個繳費年,最長為24個月。按照領取基礎養老金的年限扣除,每增加壹年減少壹個月,但仍保障9個月;如果老人個人養老金沒有領取,遺屬可以繼承余額申請領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費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