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省、市、縣轉移的,由轉移地縣社保機構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轉移到新參保地;
(二)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轉出地社保機構按規定留存原始記錄備查;
(3)參保人員持戶籍轉移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向轉入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
(4)填寫《參保表》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其他手續由戶籍遷出地和遷入地的社區和社保部門工作人員完成,不做說明。
2、參保人員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在原參保地繼續領取待遇,並在戶籍遷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協助下完成領取待遇資格審核;
3、當事人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版)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壹:
(1)需攜帶當事人有效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原用人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等證件(勞動合同解除)和材料;
(2)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被批準的,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4.以上參考資料及更多內容來源:《新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新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任新社發[2015]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