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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部機構設置

桂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22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全面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檢查,制定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局機關的文電、會議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的日常運行;承擔信息整合、安全保密、信訪轉辦和機關後勤管理工作;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公文的審核;負責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意見、CPPCC委員提案的轉辦和督辦;綜合協調本局系統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工作。

(2)政策法規科(行政復議辦公室)

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理論研究;承辦宣傳、新聞發布、政務公開、12333熱線和普法工作;承辦局機關和系統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檢查和監督;承擔本局行政審批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

(3)計劃財務部

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基金)管理辦法;參與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基金)預算和決算;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的管理;承擔局機關日常財務工作,對下屬單位財務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承擔局機關系統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承擔局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審計工作;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工作;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承擔本局綜合統計工作。

(4)就業促進科

制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就業和跨城市有序流動措施,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統籌城鄉就業創業的措施;組織實施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牽頭制定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就業措施;承辦海外人員(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管理工作。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措施和計劃並組織實施,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㈤人力資源市場科

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措施和規劃;制定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加強對專業中介組織的管理;負責指導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承辦人力資源市場的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制定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的措施;組織實施我市急需人才開發;指導全市“三支壹扶”人員的招聘和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市轄區內引進人才《居住證》制度的實施和審批工作。

(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處(桂林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市屬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督促檢查各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和配偶安置調配工作安排;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的宣傳;負責指導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管理和服務;負責協調和指導企業轉業幹部的困難和穩定工作。

㈦職業能力建設科

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指導和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平臺的管理;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措施;制定城鄉勞動者就業培訓措施,並計劃和組織實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制定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指導技工院校的招生工作、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指導和規範職業技能鑒定和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鑒定)工作,頒發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技能培訓證書;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考核);制定培訓、表彰和激勵技術人才的辦法和措施;承擔職業能力建設和就業培訓的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桂林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措施;負責實施高層次專業人才規劃和培養;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職稱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國家和自治區職稱專家的推薦、選拔和管理工作;負責人才高地建設。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制定吸引歸國專家和留學人員來我市工作或定居的措施;制定我市境外機構人才招聘辦法;承擔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9)事業單位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實施崗位設置、人員招聘[包括招聘國(境)外人員]、流動、崗位聘任、考核、獎懲、辭職、辭退等管理措施。事業單位人員和國家公務員;按照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或審核;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承擔補充人員計劃的審批、檢查等人事管理事項並監督實施。

(10)勞資關系科

執行勞動關系政策;擬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市壹級勞動標準的制定;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完善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完善特殊工時管理和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承擔SASAC以外行使出資人權利的國有企業工效掛鉤方案的審批。承擔集體合同的審查和備案工作;落實經濟體制改革中的職工安置和權益保護政策;依法組織實施全市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在本市勞動力市場發布工資指導價和企業人工成本信息。

(11)工資和福利科

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和退休政策;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工傷、生育停工待遇和因病提前退休期間的勞動能力鑒定和喪葬費用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資統計分析、績效工資總額核定;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退職)人員工資和退休費變動的審計工作。

(12)養恤金保險科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保險以及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政策;落實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指導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的實施;負責審批企業職工退休(離婚)待遇;批準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綜合管理企業員工福利和計算工齡工作;綜合管理全市企業年金備案工作;指導和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組織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根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制度和標準,對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事項進行審查。

(十三)失業保險科

制定全市失業保險管理辦法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失業控制和預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建立全市失業預警系統和動態監測系統;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並組織實施失業保險待遇調整和使用辦法;指導和規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14)醫療保險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市本級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離休幹部醫療統籌管理辦法;負責全市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資格審查、監督和管理。

(15)工傷保險科

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工傷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工傷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市工傷保險管理的具體規定;負責全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康復器械安裝機構的資質審查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企業和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傷認定;由市本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負責工傷認定;負責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規定,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社會保險基金違紀違規案件;監督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調解和仲裁管理科

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規章制度;指導、檢查、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和仲裁員管理辦法;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勞動監察科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制度;指導和監督勞動監察機構開展勞動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員管理辦法;牽頭協調處理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相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監督工作;指導、參與或直接調查處理有關大案要案;負責檢查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並監督實施;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九)引進國外智力。

組織實施引進國外智力的計劃和措施,建立引進國外智力的服務體系;承擔引進人才成果的推廣工作;貫徹落實外國專家管理政策,負責外國專家和港澳臺專家引進項目的申報和審核,管理和撥付項目經費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引進人才的行政許可;負責推薦外國專家獎項;編報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並監督檢查;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港澳臺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20)公務員考試組

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考試;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資格審查;負責試用期的管理和新員工的定級;負責市政府直屬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登記管理。

(二十壹)公務員管理組

負責指導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務員職務任免、職務升降、交流回避、辭職辭退等制度;承擔公務員考核、申訴控告、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和設置非領導職務的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公務員培訓規劃、計劃和標準;組織和指導公務員的獎懲工作;承擔以桂林市人民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活動和以桂林市人民政府名義舉報獎勵的考生的評審工作。承辦與市人民政府行政任免有關的事項。

(二十二)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的教育培訓;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工作。協助局黨委做好局系統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工作;負責黨委和機關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中心組學習的準備工作;負責黨內黨建信息報送和統計;指導局系統工會、共青團和婦女工作。負責局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