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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補繳員工社保所需材料。

單位繳納社保所需材料:

1,填寫《社會保險人員補繳申報表》,壹式兩份並加蓋公章;

2.逾期期間員工勞動合同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逾期期間員工工資表原件及公章復印件;

4.包含逾期期間工資支付的原始會計憑證。

單位為員工補繳社保的方式:

1.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下載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相關參保信息,導入當地“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

2、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輸入社保繳費明細。

3.用人單位完成繳費錄入後,導出社保繳費要約文件,打印出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表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表壹式三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4、單位申請報告(寫明員工姓名、身份證號、繳費原因、繳費時間段等。).

5、由員工簽字確認的繳費基數明細的時間周期為待繳費時間。

6.職工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導致社會保險關系中斷需要繳納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直接進行報價,打印相關社會保險繳費明細進行申報。

綜上,企業補繳員工社保需要準備壹系列材料,包括繳費申請、勞動合同、工資發放記錄、員工身份證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這些資料是保證逾期款項準確合法的重要依據,企業需要認真準備並妥善保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