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構成。第二十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二十壹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家庭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繳費和補貼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