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十八條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相關知識:評估程序
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間治愈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定期復查傷殘狀況。勞動鑒定程序如下:
1.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鑒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鑒定。特殊情況下,員工可以直接申請;
2.提供歷次住院治療的病、傷、殘的原始病歷,屬於工傷的,要求提供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如果是職業病,需要持有衛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醫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如果是精神病,需要持有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他情況,需要持有令人信服的證明,報勞動鑒定委員會;
3、勞動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審批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對符合條件的,統壹安排鑒定,並將鑒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告知企業及相關人員;
5.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聘請有資質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進行醫學診斷;
6、專家組對傷殘、患病職工,寫出定性、定量診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並頒發等級證書。勞動鑒定委員會應將鑒定結果及時通知被鑒定的企業和職工;
7.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核;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的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
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