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救濟金壹般是指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需求。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2.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壹種制度,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和國家財政補貼共同籌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暫時中斷生活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並通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方式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並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和個人身份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自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