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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的參保日期是幾號?

參保日期是指員工首次辦理社保參保的日期,壹般為員工首次登記個人信息的日期。職工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是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配原則為參保人設立的專用醫療賬戶,簡稱“個人賬戶”。統籌地區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大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小部分計入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醫療保險報銷條件:

1,參保人就醫購藥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持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醫療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2.參保人員在就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範圍和支付標準,才能按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3、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壹比例支付。

綜上所述,每月10前,定點醫療機構將上月出院患者的費用清單、住院清單及相關資料上報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後作為每月預撥和年終決算的依據。醫保經辦機構預撥上月特殊疾病住院和門診統籌費用。參保人員經鑒定患有特殊疾病的,應當到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發生的醫療費用直接入賬,即時結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6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向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

(三)阻礙申請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費或者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五)拒絕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挪用、截留和占用保險費的;

(八)委托不具有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從事虛構保險中介業務、編造退保等違法活動;

(十壹)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方式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