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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深圳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如下:

繳費基數:上月職工工資總額。上限為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5782元;下限是本市最低工資。

支付比例:

深圳戶籍:單位繳費率14%,個人繳費率8%,總繳費率22%。

非深圳戶籍:單位繳費率14%,個人繳費率8%,總繳費率21%1。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檔次費:

非深戶:最低繳費基數2360元,最高繳費基數24930元。

深圳戶籍:最低繳費基數2360元,最高繳費基數24930元。

社會養老保險,全稱社會養老保險,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最重要的五種社會保險之壹。它是國家和社會根據壹定的法律法規建立起來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以解決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而退出工作崗位後的基本生活。

綜上,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僅相當於平均工資的25%。為解決基本養老金水平低的問題,壹般鼓勵企業實行職業年金制度,以彌補基本養老金的不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