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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區別:1,勞動合同,企業要繳納政府規定的五險壹金;勞動合同不需要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提供勞動的勞動者自己負責;2.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國家有最低工資限制,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5000元。勞動合同是勞務費,國家沒有最低規定。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各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的。就某項勞務和勞務成果達成的協議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的角度看,勞動合同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勞動合同適用勞動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容易混淆,都是以人為勞動為給付對象的合同。根據《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通常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些區別:(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雙方可以同時是法人、組織和公民,也可以是公民和法人、組織。(2)主體的性質及其關系不同。不僅有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有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外,還必須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員工。但勞動合同雙方之間只有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沒有屬性,沒有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動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兩者是獨立平等的。(3)受試者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不僅獲得工資,還獲得保險和福利待遇。在勞資關系中,自然人通常只為他們工作得到報酬。(4)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了按勞分配原則,不隨市場供求而完全直接變化,其支付形式往往規定為連續的、定期的工資支付;從勞務合同中獲得的勞動報酬是按照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的,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它是商品價格的壹次性支付,商品價格與市場變化直接相關。(5)雇主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於國家幹預的始終。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對用人單位規定了很多義務,比如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法律義務必須履行,不能通過協商改變。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壹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以上內容雙方可能有約定,也可能沒有。(6)適用法律不同。勞動合同主要由民法和經濟法調整,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7)不同程度的國家幹預。勞動合同的條款和內容往往由強制性法律規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除非雙方協商壹致。勞務合同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國家幹預程度較低,對合同內容的約定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8)違約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因不履行和違法履行勞動合同而產生的責任,既是民事責任,也是行政責任。比如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於標準的工資,拒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還可以給予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動合同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沒有行政責任。(9)糾紛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爭議發生後,應先提交勞動機關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者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是,勞動合同爭議可以通過訴訟或者雙方協商解決。(10)勞動力擁有不同的控制權。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由擁有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