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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免交社會保障費政策

殘疾人不能免除社會保險。按照規定,殘疾人等就業困難人員可以作為靈活就業人員來做,繳納相應的保險費,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就可以領取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給予基本醫療保險補貼。補貼對象除自審批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外,其余人員最長不得超過3年。靈活就業人員可在社保補貼個人申報期內申請,個人繳費時間為每年65438+2月10之前。不同年份繳費的,自動取消當年享受補貼的資格。

社會保障是對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制度,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殘疾人是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業或因健康原因遭受損失的人提供收入或補償的壹種社會經濟制度。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