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社保查詢 - 醫保退款有什麽解釋?

醫保退款有什麽解釋?

法律解析:已退費的參保人在繳納居民醫保費後,在相應待遇享受期開始前,因重復繳費、死亡、參加統籌地區職工醫保或其他居民醫保等原因,可以申請退費。治療期開始後,原則上不退還個人繳費;已通過醫療救助渠道享受參保繳費補貼的受助人員,按照需要終止參保關系的繳費渠道予以退還。

退費流程:上述退費案件繳費的參保居民,需提供本人身份證、銀行卡復印件2份(死亡證明復印件2份,死者代理人身份證、銀行卡復印件2份)和繳費憑證復印件2份到臨河區稅務局1015辦理退費登記。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後,參保人因戶籍註銷、轉出、學籍註銷、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等原因要求在待遇享受期前退出參加居民醫保,尚未享受年度居民醫保待遇的,應在待遇享受期前或待遇享受期首月內辦理退保、退費手續,逾期不再辦理。參保學生入伍半年,居民醫保統籌基金尚未支付其醫療費用的,可以辦理退保退費手續。各類重新參保人員在待遇等待期前因戶籍註銷、轉出、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等原因要求退出參加居民醫保的,應在年度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前辦理退保、退費手續,逾期不再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