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在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時,隱瞞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隱瞞工資數額0.65438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並處騙取金額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