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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江省社保局退休人員如何漲工資?

關於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2013

浙人社發[2065 438+03]70號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嘉興市社保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廳關於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3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第壹,調整範圍和對象

省內企業(含工業單位)中2012 12 31前已退休人員和按規定已退休人員,以及按國發[1978]104和浙勞保[1993] 188已退休人員。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方法

2013年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繼續采取普遍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基本養老金壹般按照月人均230元調整。在此基礎上,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高齡人員適當提高調整水平。具體調整措施如下:

(壹)普遍調整離休(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它由兩部分組成:

第壹部分按照月人均定額110元,根據2011年各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平均養老金水平確定調整標準。具體調整標準如下:杭州113元,寧波113元,溫州109元,湖州109元,嘉興109元,紹興109元,金華。

在省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標準為113元。

省內退休人員按每人每月82元標準調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根據其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的長短確定調整標準。具體標準為: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每月增加基礎養老金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離休(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離休(退休)人員適當增發基本養老金:

1.具有高級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離休(退休)人員。其中,教授級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月增發50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月增發400元。

2.1953 12.31以前參加工作的退休(退職)人員,繳費滿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發給70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發60元;繳費年限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1953 12 31以前參加工作的離休(退休)人員,是指1953 12以前參加革命工作或按國家和省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人員。

3.2012 12 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的離休(退休)人員,每月增發30元。

同時,符合上述發放基礎養老金條件的,可重復享受。

三、相關人員的處理

(壹)企業離休幹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後,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當地調整後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省委辦發〔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勞動模範、省級先進生產者(工人)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本次調整後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浙政辦發〔2007〕88號文件規定進行補充。

勞動模範是指獲得省級以上勞動模範稱號並按規定享受省級以上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待遇的個人;省級先進生產者(工人)是指1956至1964期間獲得省級先進生產者(工人)稱號的個人。

(三)已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包括區別於原工商業者的小商販、小手工業者和小企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於本次調整後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1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浙勞社[2002]150號。

調整上述第(壹)、(二)、(三)項基本養老金時,調整後的基本養老金當地平均水平低於2012的,按照2012的水平確定。

(四)實行“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養老保險辦法的退休(退職)人員,按照退休(退職)時計算基本養老金確定的繳費系數,乘以調整額(含特殊調整部分),確定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水平。

(五)2012 12 31之前因工致殘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按本通知增加傷殘津貼。增加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的,可以按照平均額進行補充。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調整額的,也可以按照平均額進行補充。

(六)企業退休職工、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和“二航起義”退休職工不納入本次調整範圍。

第四,資金來源

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所需費用,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收取。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費用按原渠道收取。

動詞 (verb的縮寫)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自2013 1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增加的基礎養老金在2065438+2003年3月底前發放到位。

浙江省勞動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65438+200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