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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人壽保險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既有聯系又有本質區別。從功能上看,兩者都是社會風險化解機制。社會保險是多層次社會保險體系的主體,商業保險可以作為社會保險的補充,是多層次社會保險體系的組成部分。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有本質區別:壹是性質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立法強制執行,屬於政府行為,是福利事業,具有非營利性。商業保險是壹種商業行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完全是自願的。具有以盈利為目的的性質;第二,目的不同。社會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其出發點是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商業保險的根本目的是獲取利潤,但只能在此前提下給予被保險人經濟補償;第三,資金來源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雇主和個人承擔。商業保險完全由被保險人個人承擔;第四,待遇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從穩定社會出發,側重於長期基本生活的保障,要隨著物價的上漲進行調整,逐步完善。商業保險側重於壹次性經濟補償。第五,政府職責不同。社會保險是公民享有的壹項基本權利。政府對社會負有最終責任。商業保險受市場競爭機制制約,政府主要依法監管商業保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商業保險主要是人壽保險和社會保障的區別:

壹、經營主體不同,壽險的經營主體必須是商業保險公司。社會保險可以由政府或其設立的機構經辦,也可以委托給基金公司、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社會保險具有行政特征。在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授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行為基礎不同。人身保險是按照合同進行的民事行為。保險關系的建立是以保險合同的形式體現的,雙方享有的權利義務也是以保險合同為基礎的。而社會保險則是依法實施的政府行為,社會保險的保障是憲法賦予公民或勞動者的基本權利。為了保證這壹權利的實現,國家必須頒布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強制執行。

第三,實現方式不同。訂立人身保險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壹致、自願訂立的原則。除了少數險種,大部分險種在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規定。另壹方面,社會保險具有強制實施的特點。社會保險法範圍內的所有社會成員都必須參加,沒有選擇。而且無故拒繳或者遲繳保險費的,要罰款,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適用原則不同。人身保險體現的是雙方的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即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完全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給付保險金和給付金額。也就是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因此,人壽保險強調“個人公平”原則。社會保險,因為與政府的社會經濟目標有關,以執行國家社會政策和勞動政策為目的,強調“社會公平”原則。被保險人的繳費水平與保障水平關系並不密切。為了體現政府的責任,無論參保人繳費多少,繳費標準原則上都是壹樣的。有些人甚至不用交保險費就能獲得社會保險保障。

第五,保障功能不同。人壽保險的保障目標是在保險金額的限額內對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害給付保險金。這個目標可以滿足人們各種生活消費層次的需求,即通過購買人壽保險可以保障生存、發展和享受。社會保險的目標是通過繳納社會保險金來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需求,即生存需求,因此保障水平相對較低。

6.保費負擔不同。支付保險費是人身保險投保人的基本義務,保險費不僅包括身故、殘疾和疾病的費用,還包括保險人的業務和管理費用,投保人必須全部承擔。所以壽險的收費標準普遍較高。社會保險的保障費通常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承擔。至於各方負擔比例,因項目不同,經濟承受能力不同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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